四川三峽認證有限公司 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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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彧 17608009356
一、中國認證認可行業可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認證認可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不斷提高認證認可工作質量和有效性,維護國家和全行業整體利益,保護認證認可行業的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獲證組織及 社會各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建立我國認證認可行業自律機制,規范行業從業者行為,優化市場競爭環境,依據《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章程》,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中國認證認可行業自律的基本原則是:公開、公正、公平、守法、誠信、獨立。
第三條 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的全體會員,包括認可機構、認證機構、認證咨詢機構、認證培訓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及獲證組織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均承諾自覺信守本公約。
第四條 中國認證認可協會是本公約的組織實施機構。
第二章 承 諾
第五條 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嚴格履行行規、行約。
第六條 堅持科學發展觀,樹立高度的社會責任感,誠信為本,恪守承諾,共同營造和維護認證認可行業的良好信譽和形象。
第七條 堅持客觀獨立、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斷提高工作質量,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以優質高效服務回報社會。
第八條 規范運作,合法經營,不以非正當手段謀取利益。尤其要:
堅持優質服務,反對劣質低價;
堅持團結共贏,反對詆毀同行;
堅持誠實信用,反對弄虛作假;
堅持行業準則,反對無序競爭;
堅持遵紀守法,反對商業賄賂。
第九條 積極參加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組織的自律規范活動,相互監督,共同抵制和糾正違規違約行為。
第三章 監 督
第十條 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并對會員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全體會員對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組織實施本公約的公正性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中國認證認可協會反映可能的違約行為,中國認證認可協會應對反映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二條 對于違反本公約的單位與個人,經查證屬實的,由中國認證認可協會依據《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章程》及相關自律規范性文件,視不同情況給予處置,并將調查和處理結果及時向全體成員公布。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公約經中國認證認可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并經中國認證認可協會會長簽署后生效。
第十四條 本公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五條 本公約由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負責解釋。
二、認證機構公平競爭規范—管理體系認證價格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認證市場競爭環境,有效遏制惡性低價競爭,引導認證機構會員自覺執行國家價格政策,以品牌、信譽、質量、服務為主要競爭手段,著力提高認證的有效性,促進認證事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章程》、《中國認證認可行業自律公約》,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中國認證認可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認證機構會員所開展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等管理體系認證活動。
第三條 協會負責組織本規范的實施。認證機構會員應
執行本規范,并在需要時配合協會開展相關工作。全體會員對本規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原則和要求
第四條 為了更好地執行國家價格政策,按照申請認證組織的規模(員工人數)并考慮其他影響認證工作量的因素,在鼓勵優質優價的基礎上,形成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等管理體系認證最
低限價(總價,不含交通費和食宿費)。
(一)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最低限價:
員工人數在65人以下,初審最低限價為12000元;
員工人數在66-125人,初審最低限價為18000元;
員工人數在126-275人,初審最低限價為21000元;
員工人數在276-1000人,初審最低限價為33000元;
員工人數在1001-4000人,初審最低限價為45000元;
員工人數在4001人以上時,每增加一個審核人日,認證收費最少增加2400元。
(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最低限價:
根據申請認證組織環境因素復雜程度的不同,按高復雜程度、中等復雜程度和低復雜程度,分別設定最低限價:
員工人數在30人以下,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22000元、20000元、13000元;
員工人數在31-100人,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33000元、26000元、20000元;
員工人數在101-500人,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48000元、38000元、29000元;
員工人數在501-2000人,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68000元、55000元、40000元;
員工人數在2001人以上時,每增加一個審核人日,認證收費最少增加2400元。
(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最低限價:
根據申請認證組織風險程度的不同,按一級、二級、三級風險程度,分別設定最低限價:
員工人數在30人以下,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22000元、20000元、13000元;
員工人數在31-100人,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33000元、26000元、20000元;
員工人數在101-500人,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48000元、38000元、29000元;
員工人數在501-2000人,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68000元、55000元、40000元;
員工人數在2001人以上時,每增加一個審核人日,認證收費最少增加2400元。
(四)兩體系結合審核初審的最低限價為相應的兩個單體系初審最低限價之和的75%;三體系結合審核初審的最低限價為相應的三個單體系初審最低限價之和的65%。
(五)監督審核的最低限價為相應初審最低限價的1/3;復評的最低限價為相應初審最低限價的2/3。
(六)考慮管理體系覆蓋產品的特點、復雜程度和行業風險,其他管理體系標準認證的最低限價可在以上限價基礎上增加收費。
第五條 認證機構應承諾在實施相關認證活動時,自覺執行國家制定的認證收費標準,實際認證收費不低于相應的最低限價。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六條 認證機構應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將上季度認證價格執行情況上報協會。報送內容包括:季度發證總量、執行本規范最低限價的項目數量、未能執行本規范最低限價 的項目數量,其中未執行的項目要列出獲證組織名稱、認證類別、獲證組織規模、環境因素復雜程度及行業風險等級、認證收費及未能執行本規范最低限價的原因 等。
第七條 認證機構一次性交納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10萬元。拒不交納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的,視為放棄會員資格。
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由協會設立專項賬戶進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產生的利息返還認證機構。
第八條 協會定期或不定期地以組織同行評議等方式,對認證機構的認證價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各認證機構應信守承諾,模范執行國家制定的認證收費標準及本規范的要求,積極向協會反映其他認證機構的價格違規行為。
第十條 協會應對被反映的涉嫌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認證機構實際認證收費低于最低限價的,或雖然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不低于最低限價但在一個認證周期內以明顯低價向同一客戶提供其他認證服務的,視為價格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鼓勵社會各界對認證機構執行國家制定的認證收費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違反規范的調查與處理
第十二條 協會對在監督檢查或調查中發現的認證機構價格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理。
(一)協會在監督檢查或調查中發現認證機構一年內出現價格違規行為次數較少,涉及的組織規模較小,沒有造成其他負面影響的,責令其立即糾正,并給予書面警告。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協會責令其立即糾正價格違規行為,給予內部通報批評,并處交納違約金1-3萬元。
1.監督檢查或調查中發現認證機構一年內出現價格違規行為次數較多,在行業內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的;
2.不接受協會組織的監督檢查或調查工作的;
3.瞞報、拒報認證價格執行情況的。
(三)協會在監督檢查或調查中發現認證機構一年內頻繁出現價格違規行為,并在行業內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的,經協會常務理事會通過,責令其立即糾正價格違規行為,給予公開通報批評,并處交納違約金5-10萬元。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協會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將其違反公平競爭規范的事實給予公開通報,并處交納違約金10萬元。
1.監督檢查或調查中發現認證機構在一年內頻繁發生價格違規行為,嚴重違反本規范并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2.一年內累計2次不接受協會組織的監督檢查或調查工作的;
3.一年內累計2次瞞報、拒報認證價格執行情況的。
對拒絕交納違約金的違規認證機構,則在其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中扣除相應金額,并責令其補足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
第十三條 協會對認證機構違反本規范規定的行為做出處理后,向國家認證認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通報。
第十四條 認證機構若對協會的處理決定有異議,可于收到違規處理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出申訴。
協會應對申訴內容進行再次核實,并將核實結果告知申訴人。
必要時,協會可將違規處理決定提交常務理事會進行復議。常務理事會的復議決定是最終決定。
認證機構若對協會常務理事會的復議決定有異議,可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反映。
第十五條 違約金原則上用于價格違規行為的調查和處理,包括對反映經查證屬實的認證機構價格違規行為的單位及個人給予獎勵。處違約金的,一次性獎勵違約金的30%;未處違約金的,一次性獎勵2000元。
第十六條 協會對各認證機構執行本規范的情況及時進行通報。
第十七條 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活動,是協會的日常工作之一,所需經費由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解決,不另向會員收取。
第十八條 協會必須對執行本規范的相關認證機構提交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協會有義務為舉報人保守秘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范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并經協會會長簽署后生效。
第二十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規范由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負責解釋。
三、認證審核員轉換執業機構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管理辦法》和《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為規范認證 審核員(以下簡稱“審核員”)的執業活動和有序流動,保護審核員和認證機構的合法權益,加強認證機構對審核員的培養、管理和平衡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是審核員轉換執業機構的根本依據。審核員轉換執業機構應遵循有利于事業和個人發展、平等互利,有利于調動審核員和培養機構積極性和保證雙方基本利益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國認證認可協會(以下簡稱
“協會”)注冊的各類、各級別管理體系審核員。
經過協會注冊的其他認證人員轉換執業機構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認證機構應按本規定的要求做好審核員的執業機構轉換工作。
第二章 執業機構確定及要求
第五條 審核員只能在一個認證機構執業,不能以任何形式和方式在兩個或兩個以上認證機構執業。認證機構也不得雇用正在其他認證機構執業的審核員。
第六條 審核員在認證機構執業分為專職和兼職兩種形式。無論何種形式,審核員都應與認證機構簽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要求的工作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以下 簡稱“合同”)。合同,應包括工作期限、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經濟條件、違約責任等內容;對于專職人員應明確其它勞動社會保障權力;涉及關鍵和特殊崗位 (如:業務研發、市場開發、人力資源管理等崗位)可增加競業限制的約定。需要時協會也可以提出在合同中增加有關條款。
第七條 當前與審核員簽訂有合同的認證機構決定審核員的所屬,對任何有關審核員歸屬問題的起訴或爭議,唯一的裁定原則是判定審核員的所屬。認證機構應提供相關合同文件,其中若有任何涂改,一律視為無效。
第八條 協會根據認證機構的申報建立審核員執業數據庫,確定審核員的執業機構。審核員在協會初次注冊時,其推薦機構即為其執業機構。在審核員年度確認和再注冊時,協會僅接受認證機構申報的在本機構執業人員的申報材料。
第九條 審核員在認證機構執業必須履行職業道德,恪守行業規范,同時必須承擔其應盡義務和責任。審核員轉換從業機構還應遵守競業限制的原則。
第三章 執業機構轉換要求
第十條 在合同期滿后,審核員可以申請轉換執業機構,認證機構也可以根據需要申請審核員轉出。
第十一條 在合同期內,審核員和認證機構有一方提出中止合同的,雙方須對合同涉及的內容協商一致后,方可申請轉換執業機構。
第十二條 審核員轉換執業機構必須向協會提出執業機構轉換申請(以下簡稱“轉換申請”),轉換申請必須由審核員本人提出,不得經過中間人提出,否則視為無效。
認證機構根據業務發展和人力資源配備情況,可以向協會提出轉出人員申報(以下簡稱“轉換申報”),轉換申報必須由認證機構提出,不得經過中間人提出,否則視為無效。
第十三條 審核員提出轉換申請及認證機構提出轉換申報須填寫《審核員轉換執業機構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申請書可向協會索取,或按協會下發的樣本復制。申請書須逐項如實填寫,如填寫不實者,申請書作廢。
第十四條 協會在接到轉換申請或轉換申報并經核實無誤后,將相關審核員列入可以進行轉換人員數據庫,數據庫采取每6個月公布一次的方式供認證機構查詢。必要時可以適當增加公布次數。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提出轉換申請或轉換申報:
1.與原屬機構合同期滿或一個月后合同期滿的審核員;
2.原屬機構同意轉出的審核員;
3.未到期終止合同,雙方就合同內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關系的審核員;
4.由于原屬機構解散、破產或無能力維持正常活動(不含更名)而不能從事認證審核活動的審核員;
5.六個月原屬機構未安排參加任何認證審核活動的審核員。
第十六條 符合上述條件但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原則上協會不受理其提出的轉換申請或轉換申報,特殊情況確需轉換執業機構的,要提供有關證據,由協會確認后方可辦理:
1.在協會處罰期內的審核員;
2.經協會核準,被原屬機構除名一年內的審核員;
3.未解決合同糾紛的審核員;
4.不能履行競業限制和保密條款的審核員;
5.在過去12個月內轉換過執業機構的審核員;
6. 由于個人原因連續6個月未參加所屬機構安排的任何認證審核活動的審核員。
第十七條 認證機構對審核員轉換資格有異議者,必須在轉換人員數據庫公布后10天之內提出,逾期協會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培訓與培養費:
1.審核員機構轉換應由審核員或轉入機構向轉出機構適當支付轉出機構對于該審核員的培訓與培養費用,具體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2.經雙方協商同意,也可不支付費用,但必須經過適當方式予以確認。
3.在雙方因相關費用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可申請協會予以協調。
第十九條 審核員轉換執業機構為認證機構之間行為,轉入機構必須憑轉出機構為該審核員開具的《離職證明》以及由審核員本人和轉入機構簽字蓋章的《申請書》到協會辦理轉換手續。
由于原認證機構撤銷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作為轉出機構開具《離職證明》的,經協會確認可辦理轉換手續。
第四章 執業機構轉換程序
第二十條 辦理執業機構轉換程序如下:
1. 審核員及認證機構向協會提出轉換申請或轉換申報,經協會審核后將符合轉換執業機構條件的審核員錄入轉換人員數據庫;每年4月第一周和10月第一周公布轉換 人員數據庫名單,未列入名單者不能轉出或轉入;轉換人員數據庫自公布之日起2個月后關閉,協會辦理審核員轉換執業機構的一個工作周期終止。
2.根據公布的名單情況,希望轉入相應審核員的認證機構可以和協會或審核員本人取得聯系,了解相關信息,確定審核員轉入意向,轉出機構應如實反映審核員在其機構執業的實際情況和表現,以方便其他認證機構了解。
3.審核員在一個轉換周期內,即在轉換人員數據庫公布之后的2個月之內,沒有認證機構與其簽約的將自動轉入下一次公布的轉換人員數據庫。
4.確定轉入審核員的機構,將轉出機構為該審核員開具的《離職證明》及由審核員本人、轉入機構簽字蓋章的《申請書》一并提交協會。
5.協會對《離職證明》及《申請書》審核確認后加蓋協會印章,同時為轉換審核員開具《機構轉換證明》并收取手續費50元,手續費由轉入機構支付,該證明將作為認證機構辦理相關業務的憑證,至此審核員轉換執業機構完成。
第二十一條 審核員在未取得《機構轉換證明》之前,仍屬于原認證機構,不得擅自代表其他認證機構從事認證審核活動。否則,協會將對審核員本人和其代表的認證機構做出相應處罰。
第二十二條 凡在轉換執業機構中出現爭議,涉及本規定程序要求和行業管理規范方面的爭議可向協會提出上訴,協會將依照本規定和相關規定做出裁決;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方面的爭議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五章 違反規定的調查與處理
第二十三條 協會所有會員機構有義務自覺遵守本規定,有義務對發現的違規認證機構、審核員及相關事實向協會報告,有義務對協會就本規定有關事項的調查給予充分合作。
第二十四條 認證機構違反本規定經調查核實的,協會將按照協會章程規定進行內部通報、公開通報、暫停或取消該認證機構轉換審核員資格和暫停或取消該認證機構審核員資料申報資格等處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協會將向國家認證認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通報。
第二十五條 審核員違反本規定經調查核實的,協會將按照協會章程規定進行公開通報、暫停或取消該審核員轉換申請資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協會將依據相應的認證人員注冊準則對其進行注冊資格處置,包括暫停、降級直至撤銷注冊資格,同時協會將向國家認證認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通報。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協會裁決應將《申請裁決書》一式兩份和調查費2000元遞交協會。協會在接到《申請裁決書》后30個工作日內做出結論。調查費由敗訴方負擔。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裁決結論不服,可在接到裁決書后7日內,以書面形式要求協會復議,并交納復議調查費2000元。協會在接到《申請復議書》后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議,并作出決定。此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二十八條 裁決的結論由協會組成訴訟委員會作出,復議的決定由協會指定的專門委員會作出。在討論時,與裁決、復議內容有關的人員應回避。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并經協會會長簽署后生效。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負責解釋。